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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郑小丽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丽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91刑初107号公诉机关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小丽,女,1975年12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丹江口市,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2014年12月25日,因容留卖淫被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500元。2017年3月3日,因本案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公安局城厢派出所民警抓获,同月7日被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一看守所。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鄂襄高新检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小丽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小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2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郑小丽收取社会人员冯某嫖资50元后,安排失足女周某与冯某在被告人郑小丽经营的商店内发生性关系,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1500元。2.2016年9月29日晚,被告人郑小丽收取社会人员李某2嫖资450元后,安排失足女周某与李某2开房“包夜”。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小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杨某、李某1、李某2、冯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临时羁押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票据、户籍信息查询结果单;指认现场照片;审讯同步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小丽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二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小丽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郑小丽认罪态度尚好,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小丽因本案同一事实被行政拘留的期间应依法折抵相应刑期;因本案同一事实被行政罚款的金额应依法折抵相应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小丽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扣除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已执行罚款人民币1500元,实际执行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郑小丽积极追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 旻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诗梦书 记 员  彭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