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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延法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任福增、于亚坤与张玉军矿山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福增,于亚坤,张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延法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任福增,住黑龙江省方正县。申请执行人:于亚坤,住黑龙江省方正县。被执行人:张玉军,住黑龙江省方正县。本院执行的任福增、于亚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04)延民商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玉军矿山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0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装载机(ZF30)一台、起动器二个、电机五台、筛子两个、一斗翻两台、成品碎石888.17立方米(折合人民币15987.0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49.48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装载机(ZF30)一台、起动器二个、电机五台、筛子两个、一斗翻两台、成品碎石888.17立方米已无法查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藏 青审判员 高延春审判员 马跃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华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