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4执2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曹翠月与许贤龙、彭继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翠月,许贤龙,彭继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4执2708号申请执行人曹翠月,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泗洪县。被执行人许贤龙,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泗洪县。被执行人彭继旭,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泗洪县。依据(2015)洪界民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许贤龙、彭继旭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曹翠月2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经申请执行人曹翠月申请,2016年7月14日,本院立案执行,2016年7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许贤龙、彭继旭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许贤龙、彭继旭名下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已执行到位2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波执行员 王伯涛执行员 赵 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