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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毛子奇与被执行人张德俊、李永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子奇,张德俊,李永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120号申请执行人:毛子奇,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张德俊,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李永义,男,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子奇与被执行人张德俊、李永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毛子奇于2017年7月14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毛子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1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昌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辉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