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巴雅尔、张金花借款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巴雅尔,张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791号申请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乌兰镇三居委阿尔巴斯街西。法定代表人王虎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军,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杨巴雅尔,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蒙古族,户籍地内蒙古鄂托克旗,牧民,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申请人张金花,女,1964年8月4日出生,蒙古族,户籍地内蒙古鄂托克旗,牧民,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巴雅尔、张金花借款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4执7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