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民初2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赵敏与林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敏,林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2920号原告:赵敏,男,生于1972年3月1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现住湖北省恩施市。被告:林华平,男,生于1979年10月6日,汉族,浙江省临海市人,现住湖北省恩施市。本院受理原告赵敏诉被告林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敏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敏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6元(已减半),由原告赵敏负担。审判员 谭淑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简 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