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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张兴南与符华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南,符华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183号原告张兴南,女,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张异川,重庆黎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符华青,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北环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11620150D。法定代表人兰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发江,重庆市南川区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徐超,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对原告张兴南诉被告符华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渝0119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判决书的正文中第4页第18行“后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人员蒋朴在本院2017年5月25日开庭审理本案时到庭接受了询问。”更正为“后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人员蒋朴在本院2017年5月25日开庭审理本案时到庭接受了询问,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南川支公司支付给鉴定人员出庭费用1000元。”判决书的正文中第7页第22行“被告平安财产保险南川支公司支付的鉴定费2800元”更正为“被告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南川支公司支付的鉴定费2800元和鉴定人员出庭费用1000元”。审 判 长  熊小军审 判 员  刘 丹人民陪审员  冯道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江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