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4执5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廖洪波申请执行王顺明、欧阳秀英、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洪波,王顺明,欧阳秀英,李平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4执5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廖洪波被执行人王顺明被执行人欧阳秀英被执行人李平青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704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顺明、欧阳秀英、李平青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平青的住房公积金账户(1020502001563049401)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