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丁长贵与孙亮返还财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长贵,孙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184号申请执行人:丁长贵,男,汉族,生于1954年4月20日,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孙亮,男,汉族,生于1980年11月10日,住四川省宣汉县。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722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孙亮应返还申请执行人丁长贵违法所得56.38万元,并承担执行费8038元。因被执行人孙亮目前正在监狱服刑,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川1722执1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丁长贵发现被执行人孙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宣审判员 张义海审判员 吴 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仕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