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25执恢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丽萍申请执行高晓雪、李超、侯兰英、李景权、侯佳美、张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丽萍,高晓雪,李超,侯兰英,李景权,侯佳美,张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恢301号申请执行人郭丽萍,女,1970年12月18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金卡路16号南奥国际小区*号楼****室。被执行人高晓雪,女,1985年11月1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龙信家园*栋*单元**楼8门。被执行人李超,男,1986年11月7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龙信家园*栋*单元**楼8门。被执行人侯兰英,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龙信家园*栋*单元**楼8门。被执行人李景权,男,1964年8月1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龙信家园*栋*单元**楼8门。被执行人侯佳美,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平坊镇平坊村全军屯。被执行人张卫东,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平坊镇平坊村全军屯。郭丽萍申请执行高晓雪、李超、侯兰英、李景权、侯佳美、张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宾县人民法院的(2016)黑0125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的(2016)黑0125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曾繁影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利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