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81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支行、廖创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支行,廖创浚,林选萍,林邓昌,林达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81执3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支行,住所地岑溪市。被执行人:廖创浚,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广西岑溪市人,汉族,住岑溪市。被执行人:林选萍,女,1987年6月26日出生,广西岑溪市人,汉族,住岑溪市。被执行人:林邓昌,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广西岑溪市人,汉族,住岑溪市。被执行人:林达彬,男,1960年1月22日出生,广西岑溪市人,汉族,住岑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廖创浚等四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廖创浚等等四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经本院经本院经本院“四查、二查”发现除了被执行人廖创浚等四人的存款共44596.89元,已经进行扣划发放,此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对本案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 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昭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