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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5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余智慧与王鹏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智慧,王鹏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5786号原告余智慧,男,31岁,1985年8月15日,地址:河南省汝南县,被告王鹏飞,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双河乡张楼村委潘家道祖,身份证号:4128211988********。原告余智慧与被告王鹏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智慧撤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红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鲁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