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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刑更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文涛挪用公款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文涛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558号罪犯李文涛,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长垣县人,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文涛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没收违法所得2209.86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被告人李文涛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2013)新刑二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3年1月31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李文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均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文涛自2011年8月至2012年2月,担任长垣县电业局张寨供电所副所长兼核算员期间,利用负责收取辖区内电费的职务便利,擅自让用户将应交电业局的电费1358814元转入其个人账户,进行营利活动,得到银行利息109.86元。2011年3月22日,李文涛擅自将收取的电费30���元挪用给他人从事营利活动,获取好处费2100元。案发前,挪用款项已全部归还。该系三类罪犯;违法所得2209.86元已全部退出。罪犯李文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8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文涛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管教干警王某某及服刑人员陈某某、赵某某的出庭证言等证据在案佐��。本院认为,罪犯李文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文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光祖审判长  韩永梅审判员  赵彩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