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7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万超与张伟、李丽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超,张伟,李丽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7民初733号申请人:王万超,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峰,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伟,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住博野县。被申请人:李丽言,女,1974年10月5日出生,住博野县。原告王万超与被告张伟、李丽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万超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伟、李丽言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王万超已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万超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伟、李丽言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素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