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02民初2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002民初2205号原告:樊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原告樊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儿王某,王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7年某某月某某日举行婚礼,于2008年办理结婚登记。后于2012年某某月离婚。考虑到孩子问题,又于2012年某某月某某日办理了复婚登记。但复婚后被告一直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的关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故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樊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婚生女王某随被告王某某生活,王小某随原告樊某某生活。被告王某某每月支付王小某抚养费1000元,至王小某独立生活止。三、双方有互相探视孩子的权利,具体探视的方式由双方协商。四、双方再无其他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惠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牛健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