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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嘉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嘉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执5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中兴路3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04496374B(4/18)。法定代表人:王永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俊,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单金昌,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滁州嘉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龙蟠东苑二区一标段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052911623F。法定代表人:钱堃,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皖民终10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滁州嘉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没有主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滁州嘉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1900万元或扣留、冻结、查封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明峰审判员  尹 伟审判员  王训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 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