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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汉庭星空(上海)酒店有限公司与建湖县汉庭假日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庭星空(上海)酒店有限公司,建湖县汉庭假日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147号申请执行人:汉庭星空(上海)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层F33室。法定代表人:何晖,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建湖县汉庭假日宾馆,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汇文路与秀夫路交汇处东南角。经营者:王海兵,男,1975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申请执行人汉庭星空(上海)酒店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6)苏09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建湖县汉庭假日宾馆侵害商标权暨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建湖县汉庭假日宾馆住地在建湖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汉庭星空(上海)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建湖县汉庭假日宾馆侵害商标权暨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6)苏09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由建湖县人民法院执行。建湖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代为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冯殿明审判员  郑 斌审判员  刘传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嘉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