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进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进辉,杨吉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1执160号申请执行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西路75号。组织机构代码:21474135-7。法定代表人何璞,系该社理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邓永进,男,1986年4月19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住水城县双水新区。系该社职工。被执行人杨进辉,男,1970年6月28日生,苗族,贵州省水城县人,住贵州省水城县。被执行人杨吉兴,女,1970年2月18日生,苗族,贵州省水城县人,住贵州省水城县。系杨进辉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的(2016)黔0221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杨进辉、杨吉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判决书规定的内容,即将偿还申请执行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61663.76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1月4日,2016年1月5日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月利率8.4562‰计付),案件受理费4708元,执行费8017元,交到水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杨进辉、杨吉兴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进辉、杨吉兴无房产、无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卷、债权,被执行人杨吉兴有有贵B×××××号长安牌汽车一辆,本院依法查封了该车辆,因车辆现在无法找到,不能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本院将查询情况函告申请执行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同意先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于2017年7月14日组成合议庭合议,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堂富审判员 谢礼明审判员 吴太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