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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2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戴庆堂、徐承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庆堂,徐承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2执229号申请执行人戴庆堂,男,194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陆川县,被执行人徐承光,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陆川县,本院在执行戴庆堂与徐承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徐承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徐承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良彬审判员  邱玉亮审判员  朱 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健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