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执1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露冬、黄森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露冬,黄森辉,赖金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1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露冬,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永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秀榕,福建永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森辉,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赖金连,女,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吴露冬与被执行人黄森辉、赖金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吴露冬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并将黄森辉、赖金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03000元及利息。本院多次派员前往其住所地调查、执行,交警、房管查询,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黄森辉、赖金连财产。现查明,黄森辉在本院有多个被执行案件,除已扣划赖金连12420元给申请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剩余标的190580元及利息暂未执行到位。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福 兵审判员 陈 炳 煌审判员 卢 运 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赖智玲(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