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刑终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卫峰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卫峰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刑终363号原公诉机关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卫峰,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汉族,本科文化,系邯郸市国土资源局复兴分局副主任科员,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同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审理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卫峰犯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3)复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卫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2015)邯市刑终字第00469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6)冀0404刑初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卫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1、2009年3月初,被告人李卫峰利用其负责复兴区辖区内集体用地征收、组卷、报批的职务便利,在向开发商崔某2介绍“聂庄新村旧城改造项目”过程中,通过原邯郸市国土局执法检查大队队长张永生(另案处理),向崔某1索要“好处费”2万元,占为己有。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卫峰供述,其在复兴区国土分局工作,2002年8月至2008年8月,任该局建设用地科副科长,主要负责辖区内的建设用地(即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审查、报批及征地补偿工作;2008年9月至2011年10月,任耕地保护科副科长、科长,主要负责辖区内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及征地补偿、耕地保护工作。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划拨和出让两种方式,划拨主要针对公益事业用地,出让主要针对经营性土地,出让方式又分为国有土地的出让和集体土地的出让,其中集体土地首先要进行转用、征收并补偿到位,将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之后,才能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进行出让,也就是说土地挂牌的前提是国有土地,如果拟开发的土地是集体所有制,该地块必须层报省政府审批后并补偿到位后,转用征收为国有土地,该地块才可以挂牌交易。对于复兴区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开发所涉及的土地挂牌过程中,复兴区国土分局主要负责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手续审批,由耕地保护科根据市规划局对拟改造开发土地项目出具的规划地形图等相关资料组卷报批,具体实施。大概在2009年初,邯郸市国土局的张某1(原市国土局执法队队长,2007年左右离岗)给其打招呼,让其在复兴区找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正好其在工作中获悉“聂庄新村旧改项目”市旧改办的手续已经批了,已经具备了向省里进行集体土地征收报批的条件,下一步就需要其到省里跑报批手续,其就给张某1打电话说:“复兴区有个合适的地块,已具备组卷报批条件了,你来看看吧”。张某1说让他的朋友去实地考察一下,其表示同意。几天后的一天下午3点左右,张某1约其一起去看“聂庄新村旧改项目”的现场,到了现场张某1给其介绍了开发商崔某1,然后其对该项目的进展情况向张某1和崔某1做了介绍,并说这个项目市里已经批了,其马上要组卷到省里跑手续,还问崔某1是否愿意开发,崔某1表示同意开发。又过了几天,张某1到其办公室谈让崔某2开发该项目的事,其对张某1说:“我正在办理该项目的手续,准备要加班了”。张某1说:“让老崔给你拿个钱吧”,后其给张某1说了个数,大约不到1万元,张某1说:“让老崔给你多拿个钱吧”。又过了五六天,张某1给其打电话说:“钱给你准备好了,一共给你拿2万元,你来我办公室拿吧”,其说正忙着去不了,张某1说:“那我让张某2(张某1外甥)给你送过去,你跟张某2联系吧”。后其和张某2在铁西大街一个饭店门口见面,张某2拿出用报纸包着的2万元现金(面值都是100元),张某2对其说:“张某1让我把钱送给你,一共是2万元,这两天我正急用钱,先拿1万元让我用用。”其说:“你用就用吧”,后张某2将剩余的1万元现金给了其,后其将这1万元用于日常消费啦。(2)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其担任过邯郸市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队长,负责查处全市的违法占地工作,在工作中认识的李卫峰。大概是在2009年初,崔晋兰让其在复兴区找个项目进行房产开发。其就找到李卫峰帮忙,后李卫峰对其说:“聂庄村有个项目,市里手续已经批了,下一步得到省里跑审批,看能不能干”,其说:“行”。好像是当天下午,其和崔某1与李卫峰一起去了“聂庄新村旧改项目”的现场进行考察,李卫峰在现场介绍了项目的进展情况,并说:“我马上就要去省里跑这个项目的审批手续,老崔你看这个活儿行不行,你要做的话就给我5万元好处费,我好去省里跑审批手续”,崔某1说:“行,我考虑考虑这个项目能不能干”。因为李卫峰负责“聂庄新村旧改项目”的具体报批工作,该项目市里虽已批了,但还需要李卫峰到省里去跑报批手续,不然崔某1根本拿不下这个项目。过了几天后,崔某1拿了2万元现金(面值都是100元)到其办公室说:“你把这2万元好处费给李卫峰”,后其给李卫峰打电话说:“老崔把2万元钱送到我办公室了,你过来拿吧”,李卫峰说:“我现在没时间过去”,其说:“那我让张某2给你送去吧”。然后其就用报纸包上这2万元现金交给了张某2,并交代张某2给李卫峰送去。直到市国土局找其核实崔某1案子时,其问张某2才得知,张某2给李卫峰送2万元钱的时候,向李卫峰借了1万元,后其又问了李卫峰当时的情况,李卫峰说的内容和张某2说的一样。(3)证人崔某1证言证明,大概在2009年初,其想在复兴区搞房地产开发项目,就让张某1给留心打听一下,后其通过张某1认识了李卫峰,李卫峰将位于复兴区前进大街与联纺路交叉口东北角附近,占地40多亩的“聂庄新村旧改项目”介绍给其,当日(具体时间记不清)下午约3时许,其和张某1、李卫峰一起考察了项目现场。李卫峰说:“这个项目市里已经批下来了,我马上就要到省里跑手续了,老崔你干不干,回去后尽快给我准备5万元运作费,我好到省里跑报批手续”。其一听这个项目市里都批下来了,省里手续批了就成了,其就同意了,并说:“那你帮我跑吧”。其从聂庄新村旧改项目现场回去后就开始筹钱,当时因手头紧就先筹了2万元,给张某1打电话说:“我现在没那么多,先给李卫峰拿2万元好处费,你跟李卫峰说说”,张某1说:“行”。过了几天,其拿着2万元送到张某1的办公室。张某1当着其面给李卫峰打电话说:“老崔把2万元好处费送来了”。后张某1让他外甥张某2把这2万元给李卫峰送了过去。其给李卫峰2万元好处费,是因为李卫峰负责复兴区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审批、报批等工作,“聂庄新村旧改项目”除了先经省里审批,以后还要涉及挂牌、出让等后续工作还有很多,还需要李卫峰具体去做所以李卫峰向其提出要好处费,其如果不给这个项目的下步手续肯定不好办,甚至办不了了,考虑到这些其才给了李卫峰2万元好处费。后来该项目没做成,也不了了之了,钱也未退。(4)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张某1把其叫到昌硕公司他的办公室,让其给李卫峰送2万元钱。后张某1给李卫峰打电话说:“让献军把2万元给你送过去吧”。后其与李卫峰在铁西大街一个饭店门口见的面,其当时说:“我手头紧,让我先借1万元用用”,李卫峰说:“行”。其就将用报纸包着剩下的1万元现金给了李卫峰。(5)邯郸市国土资源复兴分局建设用地审核表、征地听证告知书、听证送达回证、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证明,聂庄新村旧改项目报批及获得批复的相关手续均由李卫峰承办。(6)李卫峰提供的《复兴区批而未供用地情况汇总表》证明,2009年三年大变样城镇改造二批次9号块地聂庄新村旧改项目进展情况为暂停。2、2009年9月,被告人李卫峰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在向开发商崔金兰介绍“复兴区王郎村旧城改造项目”过程中,伙同张某1向崔某1索要“好处费”50万元,后张某1通知崔某1到其办公室取走事先写好,由李卫峰提供的“赵某建设银行50万6227000110320001621”字条,并让崔某1将该50万元汇入该账户。项目最终未果,李卫峰将50万元大部分用于个人支出。案发后,被告人李卫峰主动向检察机关退缴赃款52万元,后李卫峰又向崔某1赔偿52万元,崔某1对李卫峰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卫峰供述,大约在2008年11、12月份的一天,张某1到其办公室说,他已离岗在一个开发公司任职,想在复兴区运作一个项目,有合适的地块儿让其给留点心。其说:“行,有合适的地块给你留心一下”。当时其负责复兴区辖区内旧城改造项目的报批、组卷工作,记得在一次复兴区召开的会议上提到,复兴区学军街以东、王郎村委会以北大约20亩王郎村的集体建设用地(村民住宅)要进行城中村改造,经其了解该工作已经入户,区政府已经行文并同意把这块土地项目列入旧改报市政府批准。过来二十天左右,其和王某的冯某1(女)聊天得知,前期和王郎村城中村改造签约的开发商想退出该项目,其就对冯某1说:“我这边有个朋友正在找项目,让我朋友看看该项目”,冯某1说可以。过了一两天,冯书萍把前期开发商准备的村民入户调查表、王郎村地形图、复兴区旧改办给市政府的请示、王郎村与开发商签订的开发协议等相关材料给了其,后其拿着这些材料到张某1的办公室,当时在场的还有崔某1和张某2,张某1把其和崔某1相互作了介绍后,其就把王某旧改地块的情况介绍了一下,然后把这些资料让他们都看了,材料最后给了崔某1。张某1问崔某1是否愿意接手该项目,崔某1说已经去现场看过了同意接手。其说:“原来的开发公司是冯某1找的,我可以让冯某1帮着崔某1与王某委把协议签了,我本身就在区国土局工作,该项目涉及土地报批这方面的事我可以帮忙。”几天后,其联系冯某1、张某1、崔某1在张某1的办公室见了面,其让冯某1帮着崔某1与王朗村委签订协议,然后让崔某1和冯某1进行具体联系,后冯某1给其打电话说合同已经签了。随后张某1给其打电话说:“咱们不能白跑啊,咱得跟崔某1要些好处费。”其说:“你跟老崔谈吧”。2009年8月底的一天,张永电话里说:“你给我个账号,给你打个钱”。其在电话里把赵某尾号为1621的建行卡账号报给了张某1,大概在9月十几号,张某1打电话说:“崔某1给你打过去50万,你查收一下”,然后其到建设银行柜员机查看该50万元已到账,就给张某1回电话说:“钱到账了”。大概又过了十几天,其和张某1、张某2在张某1的办公室谈该50万元如何处理,最后商量给冯某120万元,剩下的30万其三人平均分。后来其还说:“这50万元先放我这儿不要动,要想动钱,必须经过张某1同意”,张某1和张某2都表示同意。赵某尾号为1621的建行卡从2008年8月份至今一直由其个人使用,后其将崔某2打入该卡的50万元用于购车、买房、日常消费等支出,没有给张某1和张某2分钱。其还供述,在崔某1和王某签订协议后,其一直在国土局等着崔某1向区国土局递交该项目的申报资料,因为复兴辖区内的各旧城改造项目,必须到区国土局耕地保护科报市规划局的规划设计条件、市政府的旧改批复的相关材料,但该项目始终没有报材料,后经其了解该项目连旧改程序都没有走完。(2)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2009年4、5月份,正赶上三年大变样,崔某1又找到其说:“你帮我找找项目,我想搞个开发,旧城改造也行”,其说:“行”。后其给李卫峰打电话说:“你看复兴区哪有旧改项目,有合适的项目给老崔介绍介绍”,李卫峰说:“行,我给你操点心吧”。过了一个来月,李卫峰对其说:“复兴区王郎村要开发,我带着资料过去找你,你叫上老崔”。后李卫峰到其办公室介绍了“王某旧改项目”的相关情况,并让老崔看了带去的相关资料,李卫峰当时介绍说:“这个项目在王某,还需要市旧城改造办公室审批,如果老崔同意做项目的话,可以先同王某委签订协议。”其当着李卫峰对崔某1说:“让李卫峰协助你去跑“王某旧改项目”的审批、组卷等手续,进行业务上的指导协助”,李卫峰说:“行,冯某1是王某的,我可以让冯某1帮着老崔与王郎委村签订协议”,然后李卫峰把带来的资料给了其和崔某1。又过了几天,李卫峰和冯某1到其办公室,其对李卫峰说:“让冯某1帮着老崔与王某委签订协议,其他手续你能帮就帮”,李卫峰也让冯某1帮崔某1与王某委签协议,冯某1答应了。大概在2009年8月份左右,李卫峰跟其商量说,除了崔某1交给王某的50万保证金外,还得让崔某1再拿50万业务费,后其转告崔某1说,李卫峰为跑这个项目让你再出50万元跑盘费,崔某1同意并让李卫峰提供账号,其又给李卫峰打电话说:“老崔同意给你拿50万元,你提供一个账号吧”,后李卫峰在电话里就把赵某的名字及银行账号等信息告诉了其,其当时写到了一张纸条上,后崔某1到其公室把其书写的,李卫峰提供的“赵某尾号为1621的建行卡号”的纸条拿走了。几天后,崔某1对其说:“50万元已经转到赵某的银行卡上了”,其对李卫峰说:“老崔那50万元已经转过去了,你查收一下”,后李卫峰回电话说:“钱已经收到了”。后李卫峰还给其说,赵某的那张卡在他手里,50万元钱也在他那里。又过了一段时间,张某2到其办公室说:“崔某1转给李卫峰的50万元钱我也得用用”,其没表态。十几天后,李卫峰给其打电话说:“张某2说他想用这50万元钱”,其不同意。李卫峰又说:“我想从这50万元中先预留出20万元给前面的开发公司,剩余的30万元你、我和张某2每人10万元平分”,其说以后再说吧,是想这个项目办成之后再分这50万元好处费,所以这50万元一直都在李卫峰那里。其还证明,李卫峰没有跟其说过“王郎旧改项目”有前期开发商的事,也没有任何人找其谈过给前期开发商补偿费用的事。其也没有跟李卫峰说过,崔某1打的50万元好处费先由李卫峰保管,若动钱必须经其同意的话,其只是给李卫峰说过,如果张某2要从这50万元好处费里动钱的话,必须经其的同意,因为张某2在“王郎旧改项目”中啥工作也没做,他没资格拿这笔钱。(3)证人崔某1证言证明,大概在2009年5、6月份,其又跟张某1说了几次让他帮忙介绍地皮,还想搞房产开发。时间不长,张某1给其打电话说,李卫峰给介绍了复兴区王郎村要旧城改造的一块地,位置在复兴区学军路王郎居委会后面约有20亩左右,复兴区旧改办已经批复了,让其去找李卫峰再问问情况。其接完电话后没有去找李卫峰,直接去王某旧改现场看了看。大概十几天后,张某1打电话说:“你到我办公室来,一会儿李卫峰也来”。李卫峰来时手里带着一堆资料,并向其和张某1把“王某旧改项目”简单介绍了一下,然后让其和张某1看了看材料,其记得材料里有复兴区政府给市政府打的请示、王郎村居民签字表、王郎村地形图,还有其他的材料记不清了,李卫峰问其:“老崔,你看看这个地合算不,如果想干这个项目,我可以在中间帮忙运作”,李卫峰又说:“区旧改办已经批了,下面就要与村里谈协议了,我先让冯某1帮着老崔与王某委会签协议,以后要跑土地报批手续,我肯定会帮忙”。张某1也对李卫峰说:“你帮帮老崔,好好运作一下,你在复兴区国土局管着旧改审批呢”,李卫峰说:“行”。随后,其和张某1、李卫峰多次商量后达成了口头协议,其和王某委先签订协议,然后其作为开发商向王某委缴纳50万元保证金,其再拿50万元的好处费给张某1、李卫峰运作这个项目,如果办不成,给其退两个50万元。张某1、李卫峰都对其说,他们要这50万元就是答应给其具体运作“王郎村旧改项目”直至土地挂牌的好处费。又过了几天,李卫峰在张某1的办公室给其介绍认识了冯某1,后张永生、李卫峰对其说:“你与王郎村委签协议、村民回迁、挂牌手续的相关事宜让冯某1帮忙跑办”,李卫峰当时也说管这事,还说他和张某1肯定帮其把王某这块地挂牌。2009年9月4日,其以邯郸市新宇房地产公司的名义和王郎村委签订了该地块的开发改造协议,签协议时冯某1和李国民也在场。协议签订后,其让投资人李某1给王某委的账户上转了50万元保证金,后其用李某1的建行卡的给张某1提供的一个叫赵某的账号上转了50万元好处费后,李卫峰才让冯某1将协议给了其。另外,其与王某委会签订开发改造协议时,该项目是否还有前期开发商其不知道,张某1、李卫峰、冯某2也没有跟其说过需要补偿前期费用的事。签协议后,其就到市国土局和市建委跑相关手续,后来其叫上冯某1一齐跑了三趟手续,市建委和市国土局的工作人员都说这个项目因为政策原因,根本不能挂牌。到了2012年3、4月份,冯某1帮其从王某委会要回了50万元的保证金,之后其找张某1、李卫峰要求退还50万元的项目运作好处费,但李卫峰、张某1以各种理由不给其退还。(4)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2009年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和舅舅张某1、李卫峰一起吃饭时,其听张某1和李卫峰说过,有一个姓崔的人找张某1想开发“王某旧改项目”,让李卫峰帮忙解决。还有一次其到张某1办公室碰到李卫峰找张某1,在说王郎旧城改造的事,当时都有什么人在场其记不清了,后来其听张某1说,姓崔的给了李卫峰50万元用于“王某旧改项目”中李卫峰的帮忙费和辛苦费,后来又听说这个项目没有办成,姓崔的一直找张某1给李卫峰要钱,李卫峰不还钱。其还记得有一次在吃饭时,张某1问李卫峰:“50万转过来了吗”,李卫峰说:“收到了”,张某1又问:“准备怎么花这50万元”,李卫峰说:“先跑跑关系吧,事办成后再说吧”,但这事最后没有办成,李卫峰如何支出的钱其不清楚。(5)证人冯某1的证言证明,大约2009年,李卫峰向其介绍市国土局张某1的朋友崔某1,李卫峰对其说,崔某2有意承包“王某旧改项目”。后经其介绍,崔某1与王某委签订了改造协议,并给王某委转了50万元的保证金。签订协议时,其和王某委主任李国民都在场。2012年初,崔某1找到其说,该项目的手续没有跑下来,其又帮崔某1从王某委要回了50万元保证金。其从“王某旧改项目”退出时,没有向崔某1、李卫峰、张某1要过前期办理手续过程中有关费用及补偿款。其还证明,2010年5月21日,刘某(李卫峰妻子)约其一起去东环路东风日产华信公司买车,因当时刘某没带钱,就让李卫峰过来送钱,其在华信公司门口等到李卫峰,李卫峰交给其一张户名为“赵某”的建设银行卡就走了,后刘某用该卡在华信公司刷卡消费11.9万元买了一辆红色骐达轿车。(6)证人赵某证言证明,大概在2009年8月份,李卫峰用其身份证办了一张建行卡,该卡一直在李卫峰处保管使用,其从没见过也没有问过。(7)证人刘某(李卫峰妻子)证言证明,2010年4月初,李卫峰从赵某那儿借了5万元交了万浩吉祥房产房号订金。2010年3月初,其在廊坊天洋城交了2万元的购房订金。李卫峰说:“我先借钱把20万元的首付交了,等你回来后再想办法把钱给还了”,其没问钱的来源。2010年5月中旬的一天,其和冯某1一起到东环东风华信汽贸看车没带钱,后其给李卫峰打电话到东风日产店送钱,后冯某1用李卫峰送来银行卡替其支付购车款11.9万。回来后,冯某1就把那张卡给了李卫峰。2010年9月底,李卫峰让其从户名为赵某的建行卡上转入李某3的工行卡内20万元,转款后其就将卡还给了李卫峰,为什么转这笔钱其不清楚。2012年入秋的时候,其到李卫峰办公室时,碰到崔某1和他爱人向李卫峰讨要“王某旧改项目”前期运作费50万元,因其不了解情况就没问此事。(8)证人李某1证言证明,2009年8、9月份的一天,崔晋兰对其说:“复兴区王郎村委会后面有一块地,准备搞个房产开发,你投个钱吧,咱们一起都挣点儿。”其同意了。过了几天,崔晋兰用其个人的建行卡把旧城改造项目的50万元订金打到了王郎村委会的账号上,后崔某1又因“王某旧改项目”的事,拿着一张写有账号和人名的纸条,让其帮忙转到赵某个人账户上50万元,其不认识赵某,50万元是什么钱崔某1也没跟其说,后来这个项目没做成。到2012年3月,在冯某1的帮助下,其和崔某1从王某委会要回了50万元订金。(9)证人裴某(复兴区王郎社区总支书记)证言证明,2009年上半年,正赶上三年大变样,王郎村也有进行城中村开发的意向,具体位置在学军街东侧、王郎村委会北面升华饮料厂北、市自来水公司加压站西、铁西邮局南侧。最早是冯某1介绍了一个姓陈的石家庄的开发商找过王某委会,想与王某委会签订合作开发意向书,后来该开发商不干了,冯书萍又介绍了崔晋兰以邯郸市新宇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王郎村委会签订合作开发意向书,后其代表王某委和崔某1商谈合作开发事宜,2009年9月,王郎村委会和崔晋兰签订了王郎村城中村改造协议。根据协议,崔某1给王某委转了50万元的保证金。后崔某1没有把“王某旧改项目”的有关手续跑下来。2012年上半年,其让王某委会把50万元的保证金退给了崔某1。证人李国民(复兴区王郎村委会主任)的证言与裴某证言基本一致,可相互印证。(10)证人李某3(李卫峰父亲)证言证明,其不知道赵某向其个人银行卡转款20万元的情况。(11)证人张某3(馆陶县华都商务酒店董事长)证言证明,因其在馆陶县承建的华都酒店要装修,向李卫峰借款20万元,其给李卫峰提供的是其儿子张某4的建行卡,后于2011年3、4月份其让张某4将该20万元借款还给了李卫峰。证人张某4的证言与张某3证言内容基本一致,可相互印证。(12)证人卢某(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证言证明,2012年10月,崔某1委托其向李卫峰讨要“王某旧改项目”的运作费50万元,2012年12月以后,其与李卫峰陆续在他的办公室见了四五次面,李卫峰说那50万元运作费都是给前期开发商的补偿费用,不同意全额退款。但李卫峰没提供相关票据。(13)邯郸市国土资源局复兴分局提供的复兴区人民政府《关于邯郸市2009年度第二批次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城中村改造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请示》证实,邯郸市2009年度城中村改造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共29.0811公顷,涉及复兴区彭家寨乡5个社区的集体建设用地,共8个地块,其中需征收1号地块王郎社区集体土地0.2919公顷,规划用途为商务金融用地;5号地块王郎社区集体土地7.03434公顷,规划用途为商务金融用地;9号地块聂庄社区集体土地2.779公顷,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邯郸市国土资源局复兴分局提供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征函(2009)0959号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关于邯郸市2009年第二批次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城中村改造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批复》证明,省政府同意邯郸市政府征收集体建设用地64.2241公顷,按照呈报的土地开发用途使用,具体建设项目报省构图资源厅备案。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14)复兴国土分局关于辖区内城中村土地开发程序的情况说明、辖区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审批程序、征地组卷补偿工作程序及土地挂牌程序证明,意向开发商办理完市旧改项目批准文件和市规划局出具地块详细用途规划及规划地形图后,持相关手续才到区国土局耕地保护科根据有关工作流程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相关材料上报市国土局耕地保护处,争取邯郸市政府用地批次、批号。之后,按照征地组卷补偿工作程序执行。(15)邯郸市复兴区档案馆提供的《中共复兴区委、复兴区政府复发(2008)3号文件关于开展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活动的实施意见及附件(1、复兴区“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活动”总指挥部成员名单、2、复兴区“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活动”各工程任务细化量化分解表)》证实:对王郎村等城中村,具备条件的实行综合开发。邯郸市复兴区档案馆提供的《复兴区委、区政府复字(2008)34号文件关于印发复兴区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及附件(1、复兴区拆违及包装整治工作责任分解某、2、复兴区已建通透式围墙墙内绿化任务分解某)》证明,力争王郎等村基础条件相对较好的村率先突破,完成土地摘牌。完成时限:2009年6月底。邯郸市复兴区档案馆提供的《复兴区委、区政府复发(2009)1号文件关于2009年重点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及附件(复兴区2009年区级重点项目及责任分包一览表)》证明,王郎社区整体改造项目,谋划于6月底前完成土地摘牌,下半年开工建设。(16)邯郸市国土资源局复兴分局出具的邯郸市国土资源局复兴分局关于李卫峰等五名同志任免职的通知证明,2009年7月任命李卫峰同志为耕地保护科科长;免去其副科长职务。邯郸市国土资源局复兴分局出具的《邯郸市国土资源局复兴分局内设机构工作职责》证明,耕地保护科等科室工作职责中包括负责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和各类用地的安置补偿、组卷报批、拆迁进地等项工作;负责建设用地规划用途、建设周期、投资强度等批后跟踪监督管理。邯郸市国土资源局复兴分局出具的复兴区国土分局建设用地科与耕地保护科的关系证明,用地科自1994年建局以来一直沿用。该科于2009年1月更名为耕地保护科,职责统一。邯郸市国土资源局复兴分局出具的《中共邯郸市国土资源局委员会关于穆某、李卫峰同志任职通知》证明,经市局党委会议2011年9月30日研究,任命穆某、李卫峰同志为市局复兴分局副主任科员。邯郸市国土资源局复兴分局出具的2003年6月4日局长办公会议记录及全体会会议记录证明,人员调整用地科李卫峰临时负责全面工作。邯郸市国土资源局复兴分局出具的李卫峰工作职责证明,其工作职责中包括负责辖区用地指标争取、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和各类用地的安置补偿、组卷报批、拆迁进地等项工作。(17)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文件检验鉴定意见显示,送检内容为“赵某建设银行50万6227000110320001621”的白条是张某1所写,并有侦查人员提取的该白条在卷。(18)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调取的《联合开发改造城中村合同书》、王郎社区居委会A区、B区改造居民代表意见表证明,2009年9月4日,甲方李国民代表复兴区彭家寨乡王郎社区居民委员会与乙方崔晋兰代表新宇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联合开发改造城中村合同书。王郎社区居委会A区、B区居民同意拆迁。(19)河北万浩房地产公司购房手续、邯郸市华信东风日产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购车手续、天洋置地有限公司购房手续均证明,李卫峰将受贿款项用于个人消费。(2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出具的赵某尾号1621建行卡、李某1个人账户、张某4尾号0513建行卡交易明细显示,2009年9月19日,李某1转入赵某建行卡中50万元;12月24日该卡现金存入9万元;该卡分别在2010年2月4日分八次取款2万元;2月5日现金支取2万元;4月18日在河北万浩房地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开发区公司消费5万元;5月21日在CHN1270邯郸市华信公司消费119000元;9月19日在秦皇岛四季房地产消费189886元;9月30日转账支取20万元到张某4账户;2011年5月24日张某4存入该卡20万元;6月28日,该卡转入李某3银行卡20万元。9月27日、10月5日共取款7000元;2013年5月3日分四次取款2万元。2012年2月20日李某1账号转账存入50万元。(21)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胜利桥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2015年9月8日13时许,网上在逃人员李卫峰到该所投案,该所民警黄某、安然对其进行了接待。(22)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赃物四联单及退赃的情况说明证明,李卫峰主动退赃52万元。(23)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2013年11月4日李卫峰退还崔某152万元。崔某1于2013年11月9日对李卫峰出具的谅解书在卷。(24)复兴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办案说明,案件笔录中“李卫峰”与“李卫峰”,“崔某2”与“崔某1”为同一人,“王朗村”实为“王郎村”。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卫峰在任复兴区国土分局耕地保护科科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向开发商索要现金共计5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卫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卫峰已退赔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卫峰主动退赃、退赔的事实,经查属实,予以采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李卫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二万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卫峰上诉提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其没有向崔某1索要2万元和50万元,转到其账上的50万元是其替张某1保管的弥补冯某1前期费用的钱;其在王某旧改项目中没有职务便利,不能为崔某1提供职务上的帮助。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卫峰利用担任邯郸市国土资源局复兴分局耕地保护科副科长、科长的职务便利,分两次收受崔某1好处费52万元,案发后赃款已退缴的事实、情节正确,有证人张某1、张某2、崔某1、冯某1、赵某、李某1、卢某等人证言;李卫峰在侦查阶段的供述;邯郸市国土资源局复兴分局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李卫峰的任职、职责证明;张永生书写的白条及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文件检验意见;相关转账交易明细、购房购车手续、退赃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已经一审庭审质证,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卫峰上诉提出其没有向崔某1索要2万元的意见,经查,该事实有证人崔某1、张某1、张某2证言予以证实,上诉人李卫峰亦曾供述,且供述与前述证人证言可相印证。故该上诉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对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卫峰上诉提出转到其账上的50万元是其替张某1保管的弥补冯某1前期费用的钱的意见,经查,证人冯某1证实其从“王某旧改项目”退出时,没有向崔某1、李卫峰、张某1要过前期办理手续过程中有关费用及补偿款;证人张某1证实李卫峰与其商量向崔某1索要50万元业务费;证人崔某1证实李卫峰和张某1向其索要50万元好处费;上诉人李卫峰亦曾供述与张某1商量向崔某1要好处费,后其提供给张某1的户名为赵某的卡上到账50万元,其均用于购车、买房等支出了。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李卫峰伙同张某1向崔某1索要50万元好处费的事实,其上诉又提出50万元是其替张某1保管的弥补冯某1前期费用的钱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对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卫峰上诉提出其在王某旧改项目中没有职务便利,不能为崔某1提供职务上的帮助的意见,经查,邯郸市国土资源局复兴分局出具李卫峰职责明证实,其工作职责中包括负责辖区用地指标争取、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和各类用地的安置补偿、组卷报批、拆迁进地等项工作,其对自己在城中村改造开发所涉及土地挂牌过程中的职权亦有明确供述,证人崔某1亦证实李卫峰承诺帮忙跑土地报批手续。故李卫峰的上述上诉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卫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李卫峰属索贿,应当从重处罚;其已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军良审判员 张耀旗审判员 闫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冀荟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