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民初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段康康、庞志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段康康,庞志龙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7民初1499号原告: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镇原县城南环路**号。法定代表人:齐建国,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志良,系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经理。特别代理。被告:段康康,女,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被告:庞志龙,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原告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段康康、庞志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3元,减半收取计1251.50元,由原告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庞吉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