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4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潘进法与苏辉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进法,苏辉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3民初4787号原告潘进法,男,汉族,1984年10月24日出生,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陈建汉,男,汉族,1974年4月22日出生,住晋江市,被告苏辉扬,男,汉族,1985年10月2日出生,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傅琛禧,福建正成功(石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进法与被告苏辉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清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进法的委托代理人陈建汉、被告苏辉扬的委托代理人傅琛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进法诉称,2015年9月1日,被告苏辉扬因生活需要,向原告潘进法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承诺于2015年9月30日前归还。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请求还款未果。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苏辉扬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苏辉扬答辩称,原告诉称的借款不存在,本案债务是赌债,是非法债务,被告不负偿还本案款项的义务。经审理查明,被告苏辉扬因需于2015年9月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承诺于2015年9月30日前归还,并出具《借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经原告催讨,被告苏辉扬至今未能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原、被告双方代理人的庭审陈述为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苏辉扬向原告潘进法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有被告苏辉扬出具并交由原告收执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双方借款时没有约定借款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本案借款应视为无息借贷,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期限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借款到期后,被告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造成了原告损失,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自逾期之日起的利息,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利息应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苏辉扬辩称本案借款为赌债,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辉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潘进法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潘进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为121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清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美丽速录员 傅玉华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