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终3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爱石石材经营部、务川自治县丹砂大酒店有限公司(原务川自治县玺悦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爱石石材经营部,务川自治县丹砂大酒店有限公司(原务川自治县玺悦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3829号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爱石石材经营部,住所地南安市水头镇澳盛石材市场2幢1区23排、2区24排、3区23排。经营者:李丽沙,女,198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住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武,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务川自治县丹砂大酒店有限公司(原务川自治县玺悦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务川自治县都濡镇杨村村丹砂园小区4号楼1号。法定代表人:仇政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泽江,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爱石石材经营部与被上诉人务川自治县丹砂大酒店有限公司(原务川自治县玺悦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爱石石材经营部不服贵州省务川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6民初2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爱石石材经营部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一审起诉、二审上诉的申请,被上诉人务川自治县丹砂大酒店有限公司对此表示同意。本院认为,首先,上诉人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爱石石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经被上诉人务川自治县丹砂大酒店有限公司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之规定,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爱石石材经营部撤回一审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第二,上诉人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爱石石材经营部撤回二审上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务川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6民初2073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爱石石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回一审起诉;三、准许上诉人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爱石石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回撤回二审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爱石石材经营部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681元由务川自治县丹砂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7056元,由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爱石石材经营部负担16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爱石石材经营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文小琼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袁晶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娄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