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执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新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新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保286号申请人:安徽新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义财,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安徽新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新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封。安徽新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重型专项作业车皖Q077**为该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新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5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安徽新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慧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