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2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吴海平与安阳市超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平,安阳市超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2029号原告:吴海平,男,196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安阳市超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永安街东段(万福隆小区门面房)。法定代表人:晁利娟,职务总经理。原告吴海平与被告安阳市超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吴海平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海平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市超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海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海平负担。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牛汝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