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民初1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扬州阳光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与朱国平、马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阳光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朱国平,马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1809号原告:扬州阳光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梅岭西路26号。法定代表人:孙金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玉刚,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朱国平,男,住江苏省。被告:马宁,男,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原告扬州阳光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国平、马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现扬州阳光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扬州阳光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阳光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扬州阳光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雷利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朱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