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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2民初2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静与清远市天颐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静,清远市天颐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2443号原告:陈静,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怡秀,清城区洲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清远市天颐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北江二路9号越君豪庭一层03号。法定代表人:胡忠开。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婧,广东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威达,广东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静与被告清远市天颐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2017年7月14日,原告陈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计173元,由原告陈静负担。审判员  潘金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朝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