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2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徐某某申请执行某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2执194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被执行人某某公司。诉讼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股东。本院在执行徐某某申请执行某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本院作出的(2016)黑0502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主要活动及主要财产地均不在本辖区,为保障执行顺利进行,将该案件委托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继续执行,该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黑0502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焕玉审判员 王海波审判员 董志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轩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