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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亚彬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亚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6刑初418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亚彬,男,汉族,1985年9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郯城县,初中文化,务工,住郯城县。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5日被原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7)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亚彬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亚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孙亚彬与被害人施小云共同至本区小港街道金龙宾馆310房间。在宾馆房间内,孙亚彬趁施某去卫生间之际,窃得施某放在床上的vivoxplay6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136元),并立即逃离宾馆。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孙亚彬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施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宁波市北仑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抓获经过陈述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亚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亚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涉案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亚彬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