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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5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莫有仕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有仕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05刑初248号公诉机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有仕,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南宁市,壮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南宁市,户籍地南宁市江南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3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日由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由本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王业强,广西五象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江检刑检刑诉〔2017〕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有仕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小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有仕、辩护人王业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莫有仕酒后驾驶桂A×××××号小型轿车沿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由旱塘路口往五一立交桥方向行驶,行至五一立交桥东侧匝道时,莫有仕驾驶的小型轿车与吴某驾驶的南宁S×××××号二轮电动车、潘某驾驶的南宁C×××××号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吴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莫有仕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潘某无事故责任。经检验,莫有仕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270.6mg/100ml。对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证有受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警情详情打印单,查获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电动车自行车基本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据,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证人吴某、潘某、莫某1的证言,被告人莫有仕的供述乙醇定量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莫有仕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莫有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莫有仕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莫有仕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莫有仕是初犯、偶犯。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公安机关立案后,经传唤,被告人莫有仕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赔偿吴某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莫有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行驶证、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电动车自行车基本信息,收据,证人吴某、潘某、莫某2的证言,乙醇定量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抓获经过,警情详情打印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莫有仕的供述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有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有仕犯危险驾驶罪成立。被告人莫有仕经公安机关传唤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有仕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莫有仕对吴某进行了赔偿,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莫有仕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是初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莫有仕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莫有仕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韦杰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海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