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22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雅波与刘国良、李淑芹、刘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雅波,刘国良,李淑芹,刘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422民初513号原告:孙雅波,女,汉族,1982年4月2日出生,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杨帅,男,满族,1984年9月5日出生,住新宾满族自治,孙雅波丈夫。被告:刘国良,男,满族,1955年3月29日出生,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未到庭)被告:李淑芹,女,满族,1954年1月16日出生,住新宾满族自治县。被告:刘威,男,满族,1978年9月9日出生,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原告孙雅波诉被告刘国良、李淑芹、刘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学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雅波的委托代理人杨帅,被告李淑芹、刘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国良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刘国良与原告公爹杨耀军系朋友关系。2016年1月9日,被告刘国良与李淑芹在新宾满族自治县大四平镇草盆村杨耀军家共同向原告借款7万元,当时刘国良与其妻子李淑芹共同在欠条上签字,并由其子刘威担保,见证人为张恒山。双方约定2017年1月9日为还款期限,借款月利率为3分。因刘国良等未能按期还款,2017年1月9日,刘国良重新为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款延期条,承诺到2017年3月9日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息10.1万元。2017年4月12日,被告刘威偿还给原告3万元,余款未付。刘国良和李淑芹夫妇共同向原告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偿还责任。刘威与刘国良系父子关系,为其父母向原告的借款提供担保,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请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本息7.6万元。被告刘国良未答辩。被告李淑芹辩称,向原告借款7万元,月利率3分属实,但我们暂时没有能力偿还。被告刘威辩称,我父母向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月利率息3分并由我给担保均属实。我在2017年4月11日替我父母还给原告3万元,当时没约定是还本还是付息。我同意承担担保责任。因生活有困难,需要分期还款。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国良与原告孙雅波公爹杨耀军系朋友关系。2016年1月9日被告刘国良和李淑芹在大四平镇草盆村杨耀军家向原告孙雅波借款7万元,款项交付现场除被告刘国良、李淑芹和刘威外,尚有见证人张恒山。为此,在刘国良等三被告共同签字的借据上,张恒山也在借据上予以签字。刘国良等三被告为孙雅波出具的借据的内容为:“平顶山镇种子站刘国良(21042219550319***)欠孙雅波人民币柒万元整、小写¥70,000.00元。欠款期限从2016年1月9日起到2017年1月9日止、月利息为3分。以上钱款由刘威担保、欠款到期不还,由刘威无条件偿还、担保期限和借款期限同为两年。放款人:孙雅波、欠款人:刘国良、李淑芹、担保人:刘威、见证人:张恒山。2016年1月9日”。因刘国良和李淑芹未能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息,2017年1月9日,刘国良和孙雅波经过算账,重新为孙雅波出具一欠款延期的凭证,其内容为:“刘国良欠孙雅波人民币玖万伍仟二佰元正95,200.00元,应于2017年1月9日还款,由于资金原因暂还不上延期至2017年3月9日还清。本息合计101,000.00元、壹拾万元零壹仟元正,欠款人刘国良”。2017年4月12日,被告刘威偿还给孙雅波3万元,但双方没有明确该款是偿还本金还是给付的利息。庭审过程中,孙雅波认可刘国良等三被告按月利息2分给付其7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经核算,自2016年1月9日至2017年4月9日,刘国良占用孙雅波7万元借款的时间为15个月,按月利率2分计算刘国良应给付利息2.1万元。因刘威2017年4月12日偿还给孙雅波3万元,扣除应付的利息2.1万元,剩余0.9万元孙雅波认可为偿还的借款本金。现孙雅波为向刘国良等三被告索要余款,诉讼来院。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被告刘国良、李淑芹及刘威向孙雅波借款时为其出具的借款7万元的借据、刘国良在未按期还款时重新为孙雅波出具的欠款延期书证、刘威偿还部分款项的书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原告孙雅波出借给被告刘国良与李淑芹夫妇人民币7万万元,有刘国良、李淑芹夫妇共同为孙雅波出具的借据在案为证,且孙雅波详细陈述了借款经过,同时被告李淑芹及刘威对最初向孙雅波借款7万元的事实没有异议,故本院能够认定孙雅波与刘国良、李淑芹夫妇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刘国良和李淑芹夫妇未能按约定及时归还孙雅波借款本息,其行为侵害了孙雅波夫妇的合法权益,故对孙雅波要求刘国良、李淑芹夫妇立即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刘威作为刘国良和李淑芹夫妇向孙雅波借款的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且该担保尚未过担保期间,故孙雅波要求刘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2017年4月12,被告刘威偿还给孙雅波3万元,虽然当时未言明是还本还是付息,但庭审过程双方同意其中的2.1万元为2017年4月9日之前的利息,剩余的0.9万元为被告刘国良等偿还的借款本金。为此,截止2017年4月9日,被告刘国良等尚欠孙雅波借款本金6.1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款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国良、李淑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孙雅波借款本金6.1万元;并自2017年4月1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实际拖欠的本金数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分继续向孙雅波支付利息。二、被告刘威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0.00元,减半收取910.00元,由三被告承担(随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学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