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92行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玉凤与沈阳市于洪区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凤,沈阳市于洪区发展和改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192行初195号原告张玉凤,女,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安洪财(原告丈夫),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锡伯族,农民,住同原告。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发展和改革局,机关所在地沈阳市苏家屯区黄海路37号。负责人丁庆儒,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魏雨婷,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中正,男,该局工作人员。原告张玉凤诉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原告张玉凤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玉凤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玉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凤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王守英代理审判员 张大为代理审判员 葛睿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