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2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2294邱金健与宋辉、徐海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金健,宋辉,徐海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2294号原告:邱金健,男,1985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颖,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一,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宋辉,男,1970年4月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海菊,女,1973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利胜,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邱金健与被告宋辉、徐海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邱金健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金健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65元(己减半),由原告邱金健负担。审判员 曹卫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凤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