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祁汝永投放危险物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汝永
案由
投放危险物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21刑初17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祁汝永,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桓台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桓台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5年3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殴打他人2008年4月9日被桓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又因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桓台县人民检察院以桓检公刑诉(2017)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汝永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军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汝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3日9时许,被告人祁汝永用喷雾器兑水后的百草枯灭草剂药液喷洒到被害人刘某家门前菜地种植的韭菜、莴苣等蔬菜上面,当天中午被害人刘某、罗某3食用了被打百草枯灭草剂药液的韭菜,随后被害人刘某出现呕吐症状并及时住院治疗。所举证据有被告人祁汝永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1等人证言;被害人刘某、罗某3陈述;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祁汝永投放毒害性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告人祁汝永有自首情节。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祁汝永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庭审中没有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祁汝永与被害人刘某均系桓台县果里镇西埠村村民。被告人祁汝永以被害人刘某的菜地在其承包地范围内为由,多次找被害人刘某及其丈夫罗某1交涉无果,双方产生矛盾。2016年5月13日9时许,被告人祁汝永用喷雾器将兑水后的“百草枯”灭草剂药液喷洒到被害人刘某家门前菜地种植的韭菜、莴苣等蔬菜上面,当天中午被害人刘某、罗某3(刘某之子)食用了被喷洒了百草枯灭草剂药液的韭菜,随后被害人刘某出现呕吐症状并被及时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同日16时,被告人祁汝永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另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刘某、罗某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调解,被告人祁汝永与被害人刘某、罗某3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对方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证实,2016年5月13日14时20分许,桓台县公安局接到桓台县果里镇西埠村罗某3110电话报警称:当日中午其母亲刘某食用自家门外种的韭菜后出现呕吐等身体不适病症,经邻居告知后得知,其自家种的韭菜被同村村民祁汝永打上了农药。经审查,桓台县公安局于同日立案侦查。同日16时,祁汝永到桓台县公安局果里派出所投案自首。2、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及勘查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桓台县公安局对案发菜地现场及被告人祁汝永住处进行勘查。经勘查,案发菜地内部分韭菜颜色轻微变黄(拍照后原物提取),部分莴苣叶枯萎(拍照后原物提取);在被害人罗某3家茶几南端有一个盘子,盘子内有韭菜炒鸡蛋(拍照后原物提取);被告人祁汝永家院内提取一个无色透明蓝盖的瓶子,瓶子内装有少量墨绿色液体(原物提取)。3、物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祁汝永处扣押绿色外壳喷雾器一个(附照片)。4、桓台县圣洁医院住院病历证实,2016年5月13日至同年5月26日、2016年6月6日至同年6月12日,被害人刘某因急性药物中毒两次到桓台县圣洁医院住院治疗。5、承包合同书、合同协议书证实,涉案的菜地所在大湾由张文军从桓台县果里镇西埠村委承包后,又与被告人祁汝永达成分包协议。6、本院刑事判决书、桓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祁汝永1995年3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4月9日因殴打他人被桓台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7、淄博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淄公(司)鉴(理)字[2016]124号、[2016]125号理化检验鉴定书证实,桓台县公安局送检的韭菜炒鸡蛋、门洞内收割的韭菜、菜地内的菜、无色蓝盖瓶内液体均检出百草枯成分。送检的刘某血样、罗某3血样中均未检出百草枯成分。8、证人罗某1(被害人刘某之夫)的证言证实,其与村民祁汝永因其家门前土地使用问题发生过争执。2016年5月13日13时许,其子罗某3电话称其妻子刘某午饭后不适送医院抢救治疗,其回家后发现菜地内韭菜等叶子发黄枯萎,祁汝永承认其在菜地上喷洒了农药。在刘某住院期间,祁汝永的儿子祁凯给刘某支付5000元住院押金。9、证人祁某的证言证实,其现任桓台县果里镇西埠村党支部书记。2006年张文军从果里镇西埠村承包了罗某3家门前大湾,在此之前罗某3已经开始使用大湾部分土地,祁汝永说张文军与他签署了罗某3家门前大湾的部分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合同至今未经过村集体确认。2016年5月8日,因为门前的大湾使用问题,村民罗某3和祁汝永曾经发生过争吵。10、证人罗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13日10时许,其在家门前看到祁汝永背一喷雾器,骑一辆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当日13时许刘某身体不适,其与罗某3查看罗某3家菜地时发现韭菜开始变色发黄。罗某3和祁汝永几天前因为这块菜地吵过架。11、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13日11时许,祁汝永到其家中说,他给刘某家的菜园打了灭草剂,但祁汝永没有说让其告诉刘某。祁汝永说他推过刘某家大门,但没推开。12、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13日早上10点左右,其到麦地里挑沟子。其看到祁汝永背着一个喷雾器在其东侧正给罗某3家的菜园子打药,打完药后,祁汝永骑着一辆电动三轮车回家了。13、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5月13日上午,其从其住宅前的菜园内割韭菜做了韭菜炒鸡蛋,和其儿子罗某3中午一起食用。罗某3吃了两口后电话响了,随后到外面接电话。其吃了感觉胃里恶心想吐,后被送往桓台县圣洁医院就医。2016年6月6日因胃部不适其第二次入院就医。14、被害人罗某3的陈述证实,2016年5月13日中午,其母亲吃了从菜园内割的韭菜做的韭菜炒鸡蛋之后,出现呕吐等症状并送医治疗,其本人无明显症状。其与祁汝永因菜地使用问题发生过争执。15、被告人祁汝永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和刘某是邻居。刘某家的菜地在其承包地范围内,其多次找刘某的丈夫罗某1让他不要再种菜了,但他们都不听。其就想把她家菜园里的菜打灭草剂灭了,不让刘某种在里面。2016年5月13日上午,其在喷雾器里加了大半桶水,然后把家里剩下的1瓶百草枯灭草剂(大约还有1瓶的70%)兑到水里,骑着电动三轮车去了其承包地里。其用喷雾器先打了刘某家的菜园一遍,又打了一遍周围的一些杂草,打完灭草剂后,就回家了。给刘某家菜园喷洒稀释后的百草枯灭草剂后,其曾经告诉过刘某家的西邻张某1,让他通知刘某家一声。16、调解协议、谅解书证实,被告人祁汝永与被害人刘某、罗某3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对方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1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祁汝永犯罪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汝永投放毒害性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祁汝永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祁汝永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祁汝永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处罚、因殴打他人被行政处罚,酌予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祁汝永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述君审 判 员 吕军红人民陪审员 张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