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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民初2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青岛市李沧房地产物业管理中心与郑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李沧房地产物业管理中心,郑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2394号原告:青岛市李沧房地产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延寿宫路**号。法定代表人:臧延波,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坚,青岛李沧胜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强,出生年月,住址。原告青岛市李沧房地产物业管理中心诉被告郑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物业服务费4163.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原告依法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但被告拖欠原告物业费。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但原告无法提交被告的身份信息,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市李沧房地产物业管理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于永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杨仲举书 记 员 郝军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