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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桂成财与吴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成财,吴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156号申请执行人:桂成财,男,生于1975年3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吴义华,男,生于1979年5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成财与被执行人吴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义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1722执1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桂成财发现被执行人吴义华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宣审判员 张义海审判员 吴 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