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6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皮自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自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6206号原告:皮自云,男,汉族,1978年8月1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张掖市××区七社。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银,系肃南县红湾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日新,男,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人,住张掖市××区。原告皮自云与被告于日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因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