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桂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富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桂云,湖南富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552号申请执行人彭桂云。被执行人湖南富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会敦。申请执行人彭桂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富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沙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16)第92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被申请人湖南富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上述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陈律、彭文军等23位申请人经济补偿共计621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富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16)第92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余志顺执 行 员 邓 平执 行 员 邱 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