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2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邓力与谢孝容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力,谢孝容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2664号原告:邓力,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方平,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孝容,女,1990年8月3日出生,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邓力与被告谢孝容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邓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谢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祥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