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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马昌平、曹昌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昌平,曹昌全,周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701号申请执行人:马昌平,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曹昌全,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周春梅,女,198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昌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昌全、周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11民初937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00000元及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的利息480000元,律师费40000元,支付诉讼费176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7776元,合计256537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曹昌全、周春梅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256537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国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