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5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何官亮与李绿秀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官亮,李绿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5民初472号原告:何官亮,农民,住武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银斌(系何官亮之子),农民,住内蒙古武川县。被告:李绿秀,农民,住武川县。原告何官亮与被告李绿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何官亮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绿秀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官亮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官亮对被告李绿秀撤诉。案件受理费605元,减半收取302.50元,由原告何官亮负担。审判员 安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雪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