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20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姚海军、沈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海军,沈波,沈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0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姚海军,男,195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沈波,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沈小波,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01741号民事判决书姚海军与沈波、沈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8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被执行人需承担案件受理费2750元,执行费41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沈波名下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三北西大街南侧,青少年宫路西侧4-3室、慈溪市浒山街道三北西大街南侧,青少年宫路西侧4-4室、慈溪市浒山街道三北西大街南侧,青少年宫路西侧4-5室、慈溪市浒山街道三北西大街南侧,青少年宫路西侧4-6室、慈溪市浒山街道三北西大街南侧,青少年宫路西侧3-1室、慈溪市浒山街道三北西大街南侧,青少年宫路西侧3-2室、慈溪市浒山街道三北西大街南侧,青少年宫路西侧3-3室、慈溪市浒山街道三北西大街南侧,青少年宫路西侧3-4室、慈溪市浒山街道三北西大街南侧,青少年宫路西侧3-5室、慈溪市浒山街道三北西大街南侧,青少年宫路西侧3-6室的房地产,但上述房地产已设置了抵押,而本案非抵押权案件,可能存在无益处处分情形。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治 军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寿 森 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