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3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冯玉;马卓君;张玉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玉香,马卓君,张玉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3执51号申请执行人:冯玉香,女,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马卓君,女,1965年4月26日出生,…工人,住…….,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张玉俊,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工人,住…….,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冯玉香与马卓君、张玉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返还冯玉香借款8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案件执行费1100无。2017年7月13日,双方当事人到庭达成和解协议,并进入逐月履行当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