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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民终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广德奥凯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德奥凯娱乐有限公司,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民终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德奥凯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万桂山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周炎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成,安徽付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人民路中段南侧。法定代表人:苏军龙,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州,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广德奥凯娱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8民初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德奥凯娱乐有限公司和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广德奥凯娱乐有限公司同意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广德奥凯娱乐有限公司同意,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8民初9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931元,减半收取1415.5元,由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广德奥凯娱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苏沁审判员  徐旭红审判员  黄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