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孙伟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伟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1刑初32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伟,男,1975年10月8日生,江苏省丰县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丰县。曾因非法行医于2009年2月20日被丰县卫生局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器械、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曾因非法行医于2016年12月28日被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器械、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诉刑诉〔2017〕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伟犯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婉芳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孙伟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合法证件的情况下,在丰县师寨镇商贸城南街其开办的诊所内无证行医,并分别于2009年2月20日、2016年8月19日被丰县卫生局两次处以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医疗器械、分别罚款人民币一千元、三千元的行政处罚。被告人孙伟在被丰县卫生局行政处罚两次后仍继续无证经营该诊所,于2016年12月28日被丰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孙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林松、孙建媛等人的证言,丰卫医罚(2016)第1002号、(2009)第2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案件移送书,丰县公安局关于本案的发破案报告、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指认笔录及相关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情况说明,被告人孙伟经营的诊所照片及被告人孙伟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伟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诊疗活动,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孙伟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委托丰县司法局社会调查,被告人孙伟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鉴于被告人孙伟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伟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孙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伟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福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