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民终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凤旗与被上诉人冯辉、陈长峰、刘德金、刘键、车征、崔宁宁和赵莹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凤旗,冯辉,陈长峰,刘德金,刘键,车征,崔宁宁,赵莹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民终15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凤旗。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长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德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车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宁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莹莹。上诉人张凤旗为与被上诉人冯辉、陈长峰、刘德金、刘键、车征、崔宁宁和赵莹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304民初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查明基本事实不清并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304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凤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1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岩审判员 杨向东审判员 郭 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紫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