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黎彩凤与被执行人石增良、杨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彩凤,石增良,杨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125号申请执行人:黎彩凤,女。被执行人:石增良,男。被执行人:杨敏利,女。黎彩凤与石增良、杨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04民初5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黎彩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0872元,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敏利名下有待分配拆迁安置房屋三套,本院已向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送达查封该三套房产的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人申请,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邓永锋执行员 刚绍辉执行员 田伊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雨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