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3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笛,陈达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3执19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山县蒙山镇五福路108号。被执行人黄笛,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瑶族,广西蒙山县人,居民,住广西蒙山县。被执行人陈达金,女,195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教师,住广西蒙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笛、陈达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6)桂0423民初7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世友审判员 唐天来审判员 蒲新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廷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