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6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利辉与李子腾、马博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辉,李子腾,马博扬,耿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6民初1067号原告:王利辉,男,1981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灵寿县。被告:李子腾,男,1989年7月9日生,汉族,住灵寿县。被告:马博扬,男,1993年7月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灵寿县。被告:耿琳,男,1989年4月3日生,汉族,住灵寿县。原告王利辉与被告李子腾、马博扬、耿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王利辉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子腾、马博扬、耿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利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利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计275元,由王利辉负担。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珍珠 关注公众号“”